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27號聲請人歐飛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俊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林欣苑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遠雄國際商務中心有│彰化商業銀行建國分│102年11月10日│9,960元│ER0000000││││限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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