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78號聲請人飛資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方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趙雪瑛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95年2月14日│232,000元│XV0000000│││民分行 呂宗翰 │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