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66號聲請人 簡維峰 代理人 簡陳淑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賴淑美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103年1月27日│1,420,000元│18001││││門分行│門分行│││││├──┼─────────┼─────────┼───────────┼─────────┼────────┼──┤│0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103年1月27日│1,420,000元│18002││││門分行│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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