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18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被   告 甲○○
兼前1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雲林縣私立雙福寶佛門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實有未盡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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