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50號
原 告 萬曉倩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
肆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
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