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保險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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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洪銘駿
訴訟代理人 洪國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850元,惟原告
起訴後追加請求零件耗損119,545元、拖吊費3,098元、折舊損失
91,350元、逾付保險費15,082元,合計229,075元,並擴張訴之
聲明為678,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裁判費4,8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擴張聲明後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