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9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陳進發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5月24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800260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發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4月27日19時02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號。
㈢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訊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就其於上揭時地,有以台語說「麥剎
小依」乙情,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係針對警員 林政宏 ,並
辯稱:伊在對旁邊的朋友說的等語。然上揭事實,有警員林
政宏之職務報告及現場蒐證錄影光碟在卷可證,其辯解不足
採信。是被移送人之非行,應堪予以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
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
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