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35號
原   告  鍾依融
被   告  林兆誼
      松韻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翔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庭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就利益償還請求權等爭點尚
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年7月18日
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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