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35號
原 告 鍾依融
被 告 林兆誼
松韻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翔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庭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就利益償還請求權等爭點尚
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年7月18日
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