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昀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科林研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中僅表明訴訟標的
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未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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