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39號聲請人即甲○○之遺產管理人 郭清寶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17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業遵行職務,編制遺產清冊,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112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及其他相關遺產管理人職務等事務。衡量所付出之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等,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報酬應以新台幣(下同)5萬元為合理,茲因本件於所有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後,聲請人覓無甲○○之親屬出面召集或參加親屬會議,事實上已難期待召開被繼承人親屬會議酌定報酬,爰聲請核定聲請人之報酬金額。另聲請人先行代墊本件之費用共計2,164元(含聲請公示催告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用900元、地政規費120元、戶政規費80元、郵寄費用64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73號裁定、土地登記謄本、遺產清冊、聲請人先行代墊費用之收據、公示催告聲請狀及刊登公示催告新聞紙、(96) 理維寶 字第960323
02、96040407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復分據民法第1129條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因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
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其業已遵行職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件為證,經核相符,堪認為真實無訛;又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未能召集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致須經本院另行選任聲請人為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前情,亦堪肯認被繼承人甲○○之親屬會議應有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情事,故聲請人以此理由,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合符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
㈡茲審酌聲請人編制遺產清冊、聲請本院為公示催告裁定並依
本院裁定行公示催告程序、函詢被繼承人遺產及遺債狀況、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等事務及被繼承人遺產及遺債情況均不複雜,聲請人處理上開遺產遺債所需時間及人力耗費,尚非繁重,並參考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有關國有財產局聲請法院酌定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規定,認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應核定為40,000元,爰酌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㈠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確定其金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附此敘明。㈡至於聲請意旨另提及聲請人先行代墊本件遺產管理費用共計2,164元部分,因本件僅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至於遺產管理人先行代墊費用之請求應由遺產管理人於遺產執行程序予以主張提列,如有爭執則另循其他程序解決,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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