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1號債權人帝閣12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昦碩 債務人 林欣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2,879元,及其中新台幣41,473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請求給付請假扣薪新台幣2,000元部分,因未提出釋明文件及請求依據,此部分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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