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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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4247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汩澧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吳凰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吳凰琴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