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緝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3272號、3274號、3962號、4789號、5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4月28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1紙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北京市外來人口死亡醫學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卓穎毓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