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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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一、上列原告及被告即 林志鴻 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1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及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並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