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恩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3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恩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恩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7年8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經送觀察勒
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甫經檢察官於108年7月31日以
107年度毒偵字第4877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惟未能戒絕
毒癮,復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視於毒品對於自
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所為殊不足
取。惟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並未因此危害他人,所生損害
不大,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並其高中肄業之知識程度,業木
工、經濟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資料)
,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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