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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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易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施睿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8年6
月13日108年度板秩字第65號裁定處罰罰鍰,因被處罰人逾期不
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108年11月6日新北警樹秩字第0000000000
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施睿翔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第1款案件,經鈞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
確定在案,惟受處分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0條第3項(聲請書誤載為第20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
易以拘留,並提出本院108年度板秩字第65號裁定、執行通
知單及送達證書等為證。
二、按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法並無類似刑
法第85條有關行刑權時效停止之規定,行為人受罰鍰之處罰
,如已逾三個月尚未執行,法院自不得再為易以拘留之裁定
(司法院81年6月1日座談會結論及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參
照)。
三、經查,本案被處罰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本院108
年度板秩字第65號裁處罰鍰3,000元,該裁定於108年7月16
日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板秩字第65號卷宗核
閱無訛,從而,被處罰人罰鍰之執行應於3個月內即108年10
月16日前執行,否則免予執行。惟本件聲請機關於108年11
月11日將易以拘留聲請書送達本院,經本院於108年11月13
日分案後,縱經本院調卷審理後即為裁定,仍須製作裁定正
本並發函囑託移送機關送達,再加計寄存送達生效期間10日
、抗告期間5日及在途期間2日,顯亦無法於執行時效前確定
。揆諸上揭說明,因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聲請期間時效停止
之規定,本件之執行時效將於本裁定尚未確定前即屆滿,而
不得再予執行,是聲請機關於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謝淳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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