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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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塑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璟堯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108年度岡簡字第256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以坐落高雄市○○區○○路○段000
巷00號房屋現值即新臺幣(下同)669,400元,加計被上訴人請
求上訴人支付積欠之租金即300,000元,合計969,4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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