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被告僑柯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柯錤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50,918元,應繳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原告雖於100年2月9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惟原告須先行補正裁判費後,始有移轉管轄與否之問題,附予敘明),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