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盧文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190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號││││││├─┼─────────┼───────────┼───────────┼────────┼────────┤│1│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84年6月22日│84年10月24日│2,105,334元│XA0000000│││司 魏志雄 │││││├─┼─────────┼───────────┼───────────┼────────┼────────┤│2│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84年6月22日│84年10月24日│433,996元│XA0000000│││ 司魏志雄 │││││├─┼─────────┼───────────┼───────────┼────────┼────────┤│3│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84年6月22日│84年10月24日│653,394元│XA0000000│││司魏志雄│││││├─┼─────────┼───────────┼───────────┼────────┼────────┤│4│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84年6月22日│84年10月29日│2,105,334元│XA0000000│││司魏志雄│││││├─┼─────────┼───────────┼───────────┼────────┼────────┤│5│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84年6月22日│84年10月29日│216,998元│XA0000000│││司魏志雄│││││├─┼─────────┼───────────┼───────────┼────────┼────────┤│6│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84年6月22日│84年10月29日│326,697元│XA0000000│││司魏志雄│││││├─┼─────────┼───────────┼───────────┼────────┼────────┤│7│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84年7月4日│84年11月4日│1,306,788元│XA0000000│││司魏志雄│││││├─┼─────────┼───────────┼───────────┼────────┼────────┤│8│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84年7月11日│84年11月4日│1,633,485元│XA0000000│││司魏志雄│││││├─┼─────────┼───────────┼───────────┼────────┼────────┤│9│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84年7月4日│84年11月9日│1,306,788元│XA0000000│││司魏志雄│││││├─┼─────────┼───────────┼───────────┼────────┼────────┤│10│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84年7月11日│84年11月9日│1,633,485元│XA0000000│││司魏志雄│││││├─┼─────────┼───────────┼───────────┼────────┼────────┤│11│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84年7月11日│84年11月29日│1,960,182元│XA0000000│││司魏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