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字第16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2年度訴字第1727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3年6月29日92年度訴字第172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與被告另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67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得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劉煌基法官林柏泓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