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125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柏傑
侯順陽
被 告 李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與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