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119號
原 告 劉正啟
陳界志
林子翔
張新東
黃正州
張登貴
王主民
吳昇翰
柯昱光
蔡一正
林志寬
陳柏宏
呂毓穎
高郁函
陳俊佑
卓欣民
戴昆霖
吳詩逸
施宛芸
楊豐誌
許勝彰
劉庭瑋
蘇曼樂
林政銘
蘇嘉慶
陳仲良
吳思穎
吳昭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婉茹 律師
陳映如 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路跑協會
法定代理人 曹爾忠
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 律師
彭瑞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