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119號
原   告  劉正啟
       陳界志
       林子翔
       張新東
       黃正州
       張登貴
       王主民
       吳昇翰
       柯昱光
       蔡一正
       林志寬
       陳柏宏
       呂毓穎
       高郁函
       陳俊佑
       卓欣民
       戴昆霖
       吳詩逸
       施宛芸
       楊豐誌
       許勝彰
       劉庭瑋
       蘇曼樂
       林政銘
       蘇嘉慶
       陳仲良
       吳思穎
       吳昭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婉茹 律師
       陳映如 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路跑協會
法定代理人  曹爾忠
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 律師
       彭瑞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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