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有限公司間確認解約金債權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0,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