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13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連弘學
被 告 包燕 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