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67號原告 廖本仁 訴訟代理人 劉勝豪 被告 賴信杰
李宗彦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宣判,茲因兩造已於刑事二審程序移付調解成立,原告同意撤回本件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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