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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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告 黃啟銘
蔡宗峰 蔡宗棋 鍾凱彥 林信嘉 林宗賢 趙鴻基 陳楷旻 謝畯科 林鈺堂 謝應鎮 施俊男 石育騰 謝鍾騰 林政宏 郭敏郎 黃學豁 辛郁嫻 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被告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鹿港鎮○○里○○巷00○0號法定代理人 張錫卿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街○○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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