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 陳佳暉 被告 吳許承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易字第364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