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34號
原   告  林漢祺
代 理 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
被   告  陳輝
代 理 人  潘秀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陳輝勳 」記載,應更正為「
陳輝勲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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