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曾寶琴
原 告 洪霈穎
原 告 洪志欣
前列三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裕昌企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