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08號
原 告 綠中海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進興
訴訟代理人 陳靜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亮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0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