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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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39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9日本
院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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