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9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銑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8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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