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99年度訴字第5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