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04號原告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兆鴻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