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賢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賢偉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巫賢偉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181號、99年度審訴字第1634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68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84號等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4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附表:受刑人巫賢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1月│民國99年1月│民國99年5月4│民國99年5月│民國99年6月│││8日為警採尿│8日為警採尿│日│4日│11日│││時起往前回溯│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26小時內之某││││││時│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1696號│1696號│2765號│2765號│299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易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實││第1181號│第1181號│第1634號│第1634號│第1868號││審├──┼──────┼──────┼──────┼──────┼──────┤││判決│98年8月27日│99年8月27日│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判││第1181號│第1181號│第1634號│第1634號│第1868號││決├──┼──────┼──────┼──────┼──────┼──────┤││判決│99年8月27日│99年8月27日│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1.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1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2.如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四所列之罪,曾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6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3.如附表編號五至編號六所列之罪,曾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4.如附表編號七至編號八所列之罪,曾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六│七│八│├────┼──────┼──────┼──────┤│罪名│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6月│民國96年6月│民國96年6月│││11日│19日│19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2995號│3106號│310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實││第1868號│第1884號│第1884號││審││││││├──┼──────┼──────┼──────┤││判決│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判││第1868號│第1884號│第1884號││決├──┼──────┼──────┼──────┤││判決│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1.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1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2.如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四所列之罪,曾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6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3.如附表編號五至編號六所列之罪,曾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4.如附表編號七至編號八所列之罪,曾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