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03號原告尚潔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麗盛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1,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