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08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戴芷芸 債務人 溫秀梅 債務人 王景瑩
一、債務人溫秀梅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伍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貳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溫秀梅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溫秀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景瑩給付之。
債務人溫秀梅、王景瑩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