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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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更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毀損其所有之噴灌設施乙案,業經刑事審理認此部分犯罪不能成立,有本院九十一年度自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可稽,根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范乃中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