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73號聲請人 王秀美 相對人 王利 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壹、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花蓮市」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縣」。
貳、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項第十三行「花蓮市」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縣」;第十四行「相對人」及「南浦八」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聲請人」及「南埔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自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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