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債務人 陳重序 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李明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