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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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發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 邱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補發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邱文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聲請人為 邱文發 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補發本院87年度禁字第44號裁定,然而前開裁定記載之聲請人為 何小玲 、相對人為邱文發,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內記載之聲請人並非本院87年度禁字第44號裁定之當事人,亦未記載聲請人係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並提出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再者,前開裁定理由欄亦記載:何小玲為邱文發之監護人。是以聲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證明聲請人現為邱文發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始得聲請補發前開裁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鄧雪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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