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01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湯姆 HARTU.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