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952號債權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張之毓 法定代理人 鄭採英 債權人 林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梅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11月24日
經授中字第0973525548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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