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89號上訴人 涂順裕
蔡秋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3日裁定,限令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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