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復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裁定自九十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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