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限期補正被告住所資料並英文起訴狀繕本,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收受前項裁定,有本院送達回證證書一份在卷可憑,迄今尚未補正,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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