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七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鞠金蕾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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