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О號
上訴人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月二十九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