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折合銀元叁拾柒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捌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零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余仕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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