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56號
原 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友宏 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